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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本)

来源: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3-05-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序号2022年本)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工程拆除或补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2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3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指挥通信宣传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警报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指挥通信宣传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人防工程、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5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4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6

行政征收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2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物资科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免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抽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违规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7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物资科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按时缴纳所有罚款,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8

行政检查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指挥通信宣传科(民防应急科)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9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市人防平战结合服务站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10

行政奖励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10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综合科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11

其他行政权力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申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

2.审查责任:核实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人民防空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3.决定责任:科室的审核责任;分管领导的核发责任;主要领导签发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出具审批结果的《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申请表》;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12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规划批准手续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规模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防护标准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方案图审查。

3.决定责任:处室的审核责任;分管领导的核发责任;主要领导签发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申请人继续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附件转至初步设计审查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2-3332149

 

 
审核: 雷宏   责任编辑: 李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