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26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0
  • 成文日期:2024-10-17
  • 发布日期:2024-10-23
  • 文  号:川国动办〔2024〕79 号
  • 有 效 性 :1

各市(州)国动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全省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省国动办制定了《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全省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选聘、续聘、解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国防动员相关业务技术评审、成果鉴定、技术咨询、科研论坛、专题研讨、调查研究等工作,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集中统一、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条 根据全省国防动员工作实际需要,专家分为咨询、信息化、建筑、结构、规划、环境与勘察、给排水、暖通、电气、造价、防护设备检测等类别。

  第五条 省国动办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使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三)熟悉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规程,具有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承担评审、论证等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不同类别专家应分别满足以下专业条件要求:

  (一)各类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二)各类专家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三)防护设备检测类专家应具有6年以上防护设备检测工作经历;

  (四)其他应满足的专业条件。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国动办认定的程序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在征集时间内,申请人如实填写《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章),并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及相应从业经历证明资料、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报送至省国动办。

  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省国动办统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聘任为入库专家,发放专家聘书。

  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聘期届满前60日,专家填写《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专家续聘申请表》,提交续聘申请。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动办报备,以便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二条 省国动办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评审论证等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未经委托,擅自以国防动员专家名义参与从事有关活动的;

  (五)一年内被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有2次以上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

  (六)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省各级国动办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评审、成果鉴定、方案论证、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专题研讨、课题研究、业务交流、培训授课等活动;

  (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加入和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报告并回避;

  (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省国动办报备;

  (五)反映或者举报评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委托和项目内容,从事咨询、评审等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的选取采取随机抽取或指定委派两种方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指定委派方式。

  被抽取或委派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发现与参加的评审论证等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使用单位发现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论证等活动实行记名制和信息反馈制度,评审论证等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收集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国动办作为今后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一)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未申请回避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违反保密管理要求的;

  (五)评审论证等咨询意见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省国动办将暂停其参加全省国动办系统组织的各类活动,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专家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川人防办〔2020〕12号)、《四川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人防办〔2018〕8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四川省国防动员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审核: 雷宏   责任编辑: 张正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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