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本)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拟订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和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的情况。负责对全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订人民防空(民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平战结合工作。 (四)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管理,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负责公共工程的维护与管理;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消防、使用与维护工作;负责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工作。 (六)制定防空袭方案、保障计划、人口疏散和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发放防空警报和灾情警报,指导人民防空(民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防空防灾演练。 (七)制定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开展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公民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 (八)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并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隐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使用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战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拟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表2-1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工程拆除或补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2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3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责任主体 |
指挥通信宣传科、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人防警报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4
序号 |
4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指挥通信宣传科(民防应急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5
序号 |
4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6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物资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7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物资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8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指挥通信宣传科(民防应急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9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市人防平战结合服务站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10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综合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
表2-11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规划批准手续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规模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防护标准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方案图审查。 3.决定责任:处室的审核责任;分管领导的核发责任;主要领导签发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告知申请人继续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许可证》附件转至初步设计审查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四川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2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