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11-20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办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办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gdb.panzhihua.gov.cn/。
另外,本办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2.文件、便民手册;
3.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政府信息目录
本办的政府信息目录将在2011年8月底前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公示。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本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办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办提出申请。本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办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科。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3332149,传真电话:3348700,通信地址:炳草岗三线大道北段151号,邮政编码:617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办网站(http://gdb.panzhihua.gov.cn/)下载或向本办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办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办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办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本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办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
检索工作包含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为每件10元。复制费(含纸张、人工及损耗):A4纸每页0.5元;A3纸每页1元;磁盘:每张3元;光盘:每张15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办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